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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防火材料最高将罚3万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3085 发布时间:2013/4/24 11:48:25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消防职责的几种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同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在大火中,建筑材料以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毒性能直接影响火灾的控制和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实施办法》为此规定,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实施办法》还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违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罚。

  《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检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例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并且明确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对火灾信息的发布,《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重大以上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自治区消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