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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等6中产品联动监督产品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3283 发布时间:2013/4/22 11:42:58

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等6种产品联动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电力电缆、电缆电线、复混肥、磷肥和眼镜等产品质量监督,根据《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201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目录》,总局决定对上述6种产品开展联动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联动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全面掌握上述产品生产和质量总体状况,加强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打击无证生产,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质量水平,维护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一)总局监督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检验机构开展工作上述6种产品联动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研究处理工作过程中的问题,组织汇总分析、发布相关结果。
    (二)各相关省局按照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指定区域、产品范围和企业的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及时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监督抽、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结果。
    (三)受监督司委托,国家建筑工业材料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和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承担建筑防水卷材、电线电缆(电力电缆、电缆电线)、化肥(复混肥、磷肥)和眼镜产品联动监督抽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汇总分析抽查结果。
三、工作内容
    (一)为提高工作效能,今年联动监督抽查工作只安排有代表性的主产区和部分重点地区参加(详见附件1《2012年联动监督抽查任务分工表》)。参加联动监督抽查的省局要按照整合力量、协同作战的原则,一并开展联动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未安排联动监督抽查的省局,要按照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开展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也可结合本省实际,视情况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或跟踪以往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相关省局要严格按照6种产品联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另发)的要求,分别指定1个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和批量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产品的联动监督抽查任务。其中,电线电缆(电力电缆、电缆电线)联动抽查试行抽检分离的方式,眼镜产品联动抽查试行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局和相关检验机构要按照相关产品联动抽查实施方案和牵头技术机构的要求,做好本省抽样、送样和外省来样验收、检验,以及产品生产企业追溯相关工作。
    (三)各有关省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扎实深入地组织开展6种产品所有获证企业(眼镜验配店除外)生产条件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后,其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是否仍符合发证时的要求,是否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生产,是否擅自降低生产条件要求,质量管理和生产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质量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对建筑防水卷材所有新获证企业(省级发证企业)还要检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对发现的不再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发证条件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各有关省局要依托行业协会、动员各方力量,提前掌握辖区无证生产企业(眼镜验配店除外)和集中区域的有关情况,对辖区特别是重点地区无证生产企业(包括获证企业生产未获证产品行为)开展拉网式清查,落实无证生产具体企业及数量,对发现的无证生产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无证生产严重的区域,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
四、工作要求
    (一)总局监督司召开联动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另行通知),要求各相关省局监督处和检验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抽查、抽样和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参加,接受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评审和宣贯相关产品联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二)各有关省局在开展联动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工作前,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联动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检验技术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和检查、清查工作的依法、有效,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承担联动抽查的各相关省局和检验机构要严谨规范高效地完成各个时间节点、各个阶段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联动抽查牵头技术机构的工作,对所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及上报的抽样单、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防止地方保护,严禁弄虚作假。
    (四)各有关省局要切实依法做好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检查和清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做到及时、有效和到位。同时,要认真配合做好验配眼镜店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追溯工作。
    (五)各有关检验机构要根据联动抽查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将检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报送牵头技术机构;各牵头技术机构要在2012年9月1日前完成6类产品联动监督抽查全部结果审核汇总和统计分析,并上报总局监督司,经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发布抽查结果通报和公告。各有关省局要在2012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的全部结果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并向监督司报送《企业生产条件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无证生产清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本省相应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生产清查的情况报告;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后处理工作,并汇总统计上报《2012年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后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和《2012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5),以及本省相应产品的联动抽查后处理情况报告,经审核、汇总后,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发布后处理结果公告。
    (六)总局监督司将视情况对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省局予以通报批评。
    (七)联动抽查工作由监督司综合业务处负责,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无证清查工作由生产许可证处负责。报送有关表格和报告以及沟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相关处联系。